新的“公司條例”(第622章)對於董事及高級人員責任上的要求, 是一視同仁的。即使在非政府組織工作的董事和高級職員,也可能因為工作上的疏忽受到員工,供應商,成員,志願者,贊助商或其他方面起訴。
對於很多非政府組織來說,很難找到合適的人員參加他們的董事局,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工作是義務性質而且並沒有實際薪酬,但是卻會因為其不當行為負上嚴重的個人責任。
如果非政府組織能夠提供董事及高級人員責任保險,便可以給予組織的人才充足的保障, 讓他們可以無後顧之憂地為組織服務。
董事及高級人員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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