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公司條例”(第622章)已於2014年3月3日生效。它增加了上市公司和私營公司董事法律上的責任。並首次引入”責任人”的概念。
根据法例,董事作為是公司的受託人,他們需要向公司的股東,投資者,債權人,員工,供應商,客戶,還有監管機構負責。
作為公司董事可能會因為以下的情況,例如: 疏忽, 內幕交易,錯誤會報公司財務狀況,反壟斷或不公平貿易行為 – 等等而負上責任,甚至被起訴。
當然,如果發生事故, 董事並不是唯一一個面對風險的人。”責任人” – 包括公司的高級人員,幕後董事與及公司內獲授權的人士, 同樣地會有機會負上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公司條例”沒有明確界定高級人員的定義,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部門主管,經理可以屬於高級人員的定義,從而分擔責任。
但該條例最重要的改變是:
- 1) 公司被禁止向董事賠償其對公司的責任,並且
- 2) 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公司才能代表董事向第三方提供賠償
這意味著,董事必須為其不當行為負上個人責任。面對如此龐大的責任後果,董事及高級人員可以如何保障自己?董事及高級人員責任保險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