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公司條例”(第622章)適用於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對於董事及高級人員的責任要求亦都一樣。
這意味著即使是在私人公司工作的董事和高級人員,亦必須為其不當行為負上個人責任,意味著在最壞的情況下,他們有機會連個人資產都要賠上。
董事及高級人員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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