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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貨物條款(簡稱I.C.C.)

‘協會貨物條款’ 一共有6種:

  • (1)協會貨物條款 (A)(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簡稱I.C.C.(A));
  • (2)協會貨物條款 (B)(Institute Cargo Clause B,簡稱I.C.C.(B));
  • (3)協會貨物條款 (C)(Institute Cargo Clause C,簡稱I.C.C.(C));
  • (4)協會戰爭險條款 (貨物)(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
  • (5)協會罷工險條款 (貨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Cargo);
  • (6)惡意損壞條款 (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以上6種保險條款中,前3種即協會貨物條款(A)(B)(C)是主險或基本險,後3種則為附加險。

(1)協會貨物保險主要險別的承保風險與除外責任

(2)ICC(A)險的責任範圍及除外責任

(3)ICC(A)險的責任範圍

 

根據倫敦保險協會對新條款的規定,ICC(A)採用 一切風險減除外責任”的辦法,即除了“除外責任”項下所列風險保險人不予負責外,其他風險均予負責。


 

ICC(A)險的除外責任

ICC(A)險的除外責任有下列四類:
(1)一般除外責任。如歸因於被保險人故意的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包裝不足或不當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保險標的內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直接由於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由於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經營破產或不履行債務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由於使用任何原子或核武器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2)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指保險標的在裝船時,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已經知道船舶不適航,以及船舶、裝運工具、集裝箱等不適貨。

(3)戰爭除外責任。如由於戰爭、內戰、敵對行為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由於捕獲、拘留、扣留等(海盜除外)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由於漂流水雷、魚雷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4)罷工除外責任。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以及由於罷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等。


 

ICC(B)險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ICC(B)險的責任範圍

根據倫敦保險協會對(B)險和(C)險的規定,其承保風險的做法是採用“列明風險”的方法,即在條款的首部開宗明義地把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一一列出。ICC(B)險承保的風險是:

保險標的物的滅失或損壞可合理地歸因於下列任何之一者,保險人予以賠償:a)火災或爆炸;b)船舶或駁船擱淺、觸礁、沉沒或傾覆;c)陸上運輸工具的傾覆或出軌;d)船舶、駁船或運輸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體碰撞;e)在避難港卸貨;f)地震、火山爆發、雷電;g)共同海損犧牲;h)拋貨;i)浪擊落海;j)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舶、駁船、運輸工具、集裝箱、大型海運箱或儲存處所; B11貨物在裝卸時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損。

ICC(B)險的除外責任

ICC(B)險與ICC(A)險的除外責任基本相同,但有下列兩項區別:

(1)ICC(A)險除對被保險人的故意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費用不負賠償責任外,對被保險人之外任何個人或數人故意損害和破壞標的物或其他任何部分的損害,要負賠償責任;但ICC(B)對此均不負賠償責任。

(2)ICC(A)把海盜行為列入風險範圍,而ICC(B)對海盜行為不負保險責任。


 

ICC(C)險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ICC(C)險的責任範圍

ICC(C)險承保的風險比ICC(A)、(B)險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災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體承保的風險有:a) 火災、爆炸; b) 船舶或駁船觸礁、擱淺、沉沒或傾覆;c) 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d) 在避難港卸貨;e) 共同海損犧牲;f) 拋貨。

 

ICC(C)險的除外責任

ICC(C)險的除外責任與ICC(B)險完全相同。

在“協會貨物條款”中,除以上所述的(A)、(B)、(C)三種險外,還有戰爭險、罷工險和惡意損害險三種。應註意的是,其“戰爭險”和“罷工險”一定要在投保了三種基本險別的基礎上才能加保,而是可以作為獨立險別投保的。惡意損害險所承擔的是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長、船員等)的故意破壞行為所致被保險貨物的滅失和損害。它屬於(A)險的責任範圍,但在(B)、(C)險中,則被列為“除外責任”.

此外,“協會貨物條款”三種基本險別(A)、(B)、(C)的保險責任起訖,仍然採用“倉至倉條款”。戰爭險的保障期限仍採用“水上危險”原則。同時,罷工險的保險期限與ICC(A)、ICC(B)、ICC(C)的保險期限完全相同,即也採用“倉至倉”原則。


 

** 倫敦聯合貨運協會制訂的協會貨運條款經已修訂,經修訂條款將於2009年1月1日起生效。主要修訂內容包括:澄清條款所載的不承保事項;條款改用現代化文字,以及加入某些詞語的新釋義。條款經過修訂後,現更易為人明白,更重要的是擴大保障範圍,令對受保人獲得更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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